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水环境,这种方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和控制的法律根据.该方法适用于所有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污水综合利用、回用和闭路循环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酒店污水处理设施等.
随着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指标;设施的水量不应小于相应的生产系统应该处理的水量;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设施管理应纳入单位的管理系统,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成本核算、监控,监控各项规章制度.
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检查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须暂停执行;需拆除或闲置的;它必须被修改和更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5日内暂停运行,对方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如果时间限制没有得到批准,可以看出它已经被批准了.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因事故造成的废水排放,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并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人民政府有权依法运行和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正常的检查工作.